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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12月有新规

  • 杭州写字楼网
  • 2020/11/30 14:53:10
导读:11月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原标题:不得变相收取“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 不得变相捂盘宣传“售后包租” 记者:岳雁 培训生:陈彬)

    马上就要进入12月了,有一个和大家买房息息相关的新规定也即将开始实施。

    11月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

    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

    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承销机构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通知》明确规定,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若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则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而且,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关键词:商品房委托销售,委托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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