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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改 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2/28 17:33:42
导读: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死刑:首次取消现有罪名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刘明祥分析指出,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食品安全:降低认罪条件加重刑罚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体现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线和意图。

  恶意欠薪:拒付报酬正式列罪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同时表示,刑法应该谨慎介入劳资纠纷,劳动行政、监察应发挥更多作用。

  75岁以上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明确处罚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供体”的短缺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严惩涉黑犯罪提高刑罚期限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刑法条款,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由现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现行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描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关键词:刑法,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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