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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印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3/10/8 15:56:03
导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定,开展“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一、实施目标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是:2013年超过10000家;到2015年超过15000家,力争达到20000家;到2017年达到20000家以上,力争达到3000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

    1.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初创期的创业服务与创业资金的支持,促进创业资本与科技成果、创业人才的对接,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把工业设计公司、信息软件公司、技术成果贸易中介服务机构、投资创业服务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等有助于制造业升级、服务业提升、技术市场活跃、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培育重点,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省中小企业中的比重。
    2.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可达70%。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有关工资、社保、职称评定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1.推进民间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设立科技投资和管理机构、发行债券产品等方式引导民间投资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市、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高新园区共同设立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高新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2.完善对民间资本投资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投融资等咨询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民间投资平台,加强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对接,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大力总结宣传星月、万向团、正泰、银江等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环境氛围。

    (三)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增强孵化能力。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作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类园区、大学和相关企业以多种方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坚持“企业化、产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模,增强功能,提高质量,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面积,新增700家以上在孵企业。
    2.加大支持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2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3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实验室建设、设立种子基金和创投基金等。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新园区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推动高新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1.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各高新园区和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都要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并逐年增加。制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行和管理规则,明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积极争取国家、省、所在地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不断壮大引导资金的规模。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引导国内外创业风险资本聚集高新园区,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人才集聚高新园区,加快创业风险资本和投资管理机构的集聚。
    2.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通过政策性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激发创业风险投资投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机会。围绕高新园区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聚焦高新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选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以重点扶持。推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平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的互动合作。

    (五)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1.发挥网上技术市场作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使用的网上技术交易评估报价系统、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重点抓好中小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获得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对中小企业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地方财政可根据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2. 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已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推动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项目咨询、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出台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意见,探索实行“创新服务券”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在高新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创基地、孵化器内,建设一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域创新服务平台或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鼓励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创投管理公司、民间投资机构、上市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间私募投资基金等组织,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融资体系。

    三、保障措施

    (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投入力度。省、市、县(市、区)和高新园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和奖励等,合力推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

    每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项目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积极推荐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增强科技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八)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申请、转让和许可实施国内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群体性、重复性侵权案件的调处,探索建立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创新权益。

    (九)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科教领导小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科技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各中心城市、工业强县(市、区)、高新园区、孵化器的辐射和核心载体作用,完善体制机制,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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