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
七、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41、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6‰(人民币兑现)奖励引进者;引进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引进者。
4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大型项目。凡引进下列项目者,除按第41条奖励外,再按如下标准给予引进者奖励:
(1)引进已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1万元;
(3)引进注册资本25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25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奖励3万元;
(4)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奖励2万元;
(5)引进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材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奖励1万元;
(6)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注册资本2.5亿元或实际到位资金298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8万元;
(7)引进其他重大项目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奖励金额。
43、入驻科技经济区块企业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外资298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土地投资在350万元(外资40万美元)以上,属世界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可以享受“一企一策”,给予较大优惠。
八、其他
44、区财政每年原则上安排6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国家、省、市和区扶持产业发展。
45、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财政。各奖励和资助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对区财政当年贡献额的90%。
46、各项奖励资金,受奖者应依法纳税。
47、此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48、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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