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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屋经纪收费有新规定了
 日期:2007-2-1 11:48:32     来源:杭州日报   编辑: 


  从今天开始,杭城的房屋经纪公司在从事房屋经纪时,须为客户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才可以收取服务费;帮助介绍房屋租赁的,经纪公司须在促成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手续后,才可以收取服务费……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物价局批准同意,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具体细则,市民可登录杭州价格网(http://www.hzprice.gov.cn/)查询。

  办完相关手续以后才可收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城的经纪公司一般在委托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以后,委托方就须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经纪公司承诺办妥相关的手续。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房屋租赁经纪须促成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

  经纪未成功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合同未予明确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办法》还明确,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委托人进行房产价值评估。经纪公司只有在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同意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委托评估的,应允许委托人自行委托。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办理买卖、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房屋经纪服务费中,如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税、费的,应明确告知客户具体金额和收费依据,并在结算时提供交费凭证。

  另外,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凡未标明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

  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格

  记者从杭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目前向委托双方收取的收费标准为,20万元以下1%;20—50万元0.8%;50—80万元0.5%,80—100万元0.3%,100万元以上0.1%,一般在此标准上上浮10%。以70万元的房产为例,委托买房的一方,在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就需向经纪公司支付3850元。

  而根据《办法》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具体为,经纪公司可按房屋成交价格分档累进向委托的双方收取,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1%;50—100万元(含100万元)0.7%;100—200万元(含200万元)0.4%;200万元以上0.25%。按房屋成交价格分档累进: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1%;50—100万元(含100万元)0.7%;100—200万元(含200万元)0.4%;200万元以上0.25%。租赁经纪的收费标准为,经纪公司向承租方和出租方各收取“1个月租金的40%”。相关收费,可以在标准上“上浮”25%,下浮不设限。

  市物价部门解释说,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物价部门只制定上限标准,价格下浮不作规定。在《办法》出台前,我市的房屋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基本都低于出台的新标准。按照新标准,同样70万元的房产,购房者在中介公司办妥一切手续以后,最高可能要支付6125元。

  《办法》对服务费由委托双方中的一方全部承担的问题也作出规定,买卖或租赁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税、费和房屋经纪服务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并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的,相关的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履保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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