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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草案将于明年3月提请审议
 日期:2006-12-30 9:2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经表决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会议还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同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在回答记者有关“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草案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

  姚红说,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草案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姚红说,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正确的意见,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对于有些不那么正确的意见,我们也认为可以促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使我们对物权立法重要性的认识更明确。据新华社电

  物权法草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续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细说百姓关注焦点

  征收补偿、车库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就这些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结合物权法草案审议和修改情况,一一加以细说。

  姚红说,征收是目前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征收问题,立法工作部门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研究,召开了许多次座谈会。目前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对补偿的内容和原则作了规定。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依照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应规定来执行。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姚红说,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姚红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草案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审议的草案又作出一个重大修改,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姚红说,这个问题大家很关心,农民也关心,农民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经反复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而耕地和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在法律规定上,既要坚持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也要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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