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日照10月31日讯 因施工技术达不到原有设计要求,开发商竟擅改写字楼设计。而购房者认为此项更改自己并不知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先后支付定金121246元。交房时,刘某发现该房产公司在施工中变更了设计结构,且未告知他,严重影响了他购买的写字楼的使用功能,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诉讼中,该房产公司承认实际完工的写字楼与原促销宣传的楼体结构存在设计上的差异,主要是现有施工技术不能达到原设计要求,因此改变了设计。但刘某称自己正是基于宣传单上所示设计结构,才签订了认购书,并足额交纳了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销售广告及促销宣传资料虽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对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被告发出的要约;原告依此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即是原告作出的承诺,而上述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所签订的认购书;房地产公司7日内退还刘某定金121246元,并返还一倍定金121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