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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公告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9/1/25 11:06:22
导读:本局认为,上述八家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多份材料均含有虚假内容,且出具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理。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公告
杭市管开决字(2018)第4号

  本局决定撤销杭州多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

  1、杭州多易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当事人为“徐立”1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名称为“杭州与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徐立”,监事“金顺进”。2016年1月27日,当事人变更名称为“杭州多易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徐立”。

  2018年6月19日,接徐立投诉举报,称其不知道自己成立了这家公司,也不并认识公司监事金顺进,设立登记将其列入股东,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杭州与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杭州多易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四份材料上徐立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徐立所签。

  2、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该公司登记档案记载,“朱才桂、石新伍”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石新伍”。2015年2月6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倪志明”。因当事人未年报公示和查无下落,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8月17日,本局接朱才桂投诉举报,称其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注册了“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监事以及代办人员均不认识,申请材料中的签名也不是其签的。

  另,2018年1月25日,朱才桂曾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你公司一事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五份材料上朱才桂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3、杭州蓝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金从浇为当事人股东,刘星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自成立后均未按规定年报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6月11日,接金从浇投诉举报,称其做木工的,并不知晓自己是当事人的股东,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星”以及公司代办人均未见过面,也不认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股东“金从浇”签名也非其本人签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将其列入股东,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2018年8月22日,本局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蓝线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杭州蓝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份材料上金从浇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4、杭州乐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股东为“张秀玲和欧阳立红”,法定代表人“张秀玲”。当事人自成立后未按规定年报公示,且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8月14日,接张秀玲投诉举报,称其2018年7月12日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她作为杭州乐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列入黑名单,不能办理登记,此时才知道其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张秀玲称,其身份证曾丢失补领过,对你公司情况一概不知,也不认识欧阳立红,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中的“张秀玲”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

  2018年8月27日,欧阳立红知悉相关情况后,也主动到我局反映相同问题,也称被他人盗用了身份证。2018年9月10日,欧阳立红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一事还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杭州乐运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乐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份材料上张秀玲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从欧阳立红现场签名笔迹,与当事人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欧阳立红”的签名对比也存有明显差异。

  5、杭州名略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股东为“金鲜花、罗紫怡”,法定代表人“金鲜花”。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年报以及在登记住所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8月14日,接金鲜花投诉举报,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当事人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另一股东“罗紫怡”,当事人设立登记将其列入股东,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同日,金鲜花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一事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名略物资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名略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份材料上金鲜花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6、杭州威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该公司为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徐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徐伟”,监事“李俊”。当事人成立后未按规定年报,且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8月17日,接徐伟投诉举报,称其于2018年5月3日,因申请公租房,被告知其名下有一家“杭州威格电器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当天下午,他查阅了公司档案,才知晓是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证,使其成为当事人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但他从未委托他人设立该公司,也不认识监事“李俊”,材料中“徐伟”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2018年9月1日,李俊知悉相关情况后,也称不知道是当事人的监事,也不认识徐伟,身份信息是被他人盗用的。在这之前的2018年5月3日,徐伟曾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你公司一事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威格电器有限公司章程》三份材料上徐伟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7、杭州榆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取得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该公司为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宗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亦为“刘宗银”,监事“崔永生”。该公司自成立后因未按规定年报,且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8月13日,接刘宗银投诉举报,称其于2017年9月,在办理税务报税事项中,被告知其名下有一家“杭州榆绍商贸有限公司”,因税务异常已被税务机关锁定,才知道自己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了公司。刘宗银称自己对当事人的设立以及其作为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一事并不知晓,不认识监事“崔永生”等人,应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杭州榆绍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四份材料上刘宗银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8、杭州悦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取得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股东“伍峰”和“张佳乐”,法定代表人“颜井钢”。你公司成立后未按规定年报,且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8月16日,接伍峰投诉举报,称2018年7月18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时,被告知其名下有一家“杭州悦彦贸易有限公司”,且已被列入异常名录。伍峰查阅该公司档案,才发现他人盗用了其身份证,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申请材料上的“伍峰”签字也非本人所签。伍峰称他与法定代表人“颜井钢”以及另一股东“张佳乐”均未见过面,根本不认识。

  2018年8月22日,张佳乐知悉相关情况后,也称被他人盗用了身份证。2018年8月15日,伍峰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该公司一事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8月22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悦彦实业有限公司章程》、《杭州悦彦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四份材料上伍峰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伍峰所签。从张佳乐现场签名笔迹,与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张佳乐”的签名对比也存有明显差异。

  另,上述八家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合同,并未进入注册地址开展对外活动。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理由

  本局认为,上述八家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多份材料均含有虚假内容,且出具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理。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18年12月日发布告知公告(杭市管开告字【2018】第3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三、撤销决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

  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

  1、撤销杭州多易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1月18日的设立登记;

  2、撤销杭州佳作图文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的设立登记;

  3、撤销杭州蓝线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的设立登记;

  4、撤销杭州乐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的设立登记;

  5、撤销杭州名略物资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的设立登记;

  6、撤销杭州威格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的设立登记;

  7、撤销杭州榆绍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7日的设立登记;

  8、撤销杭州悦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16日的设立登记。

  上述八家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撤销其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撤销公司登记决定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直接到本局稽查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3楼)领取《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

关键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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