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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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6 14:56:04
导读: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报单位:区国税局 政策编号:5
政策简称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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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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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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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高新区(滨江)国税局 |
地址 |
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文三路199号江北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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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662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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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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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http://www.hzguoshu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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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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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
关键词:高新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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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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