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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6/1/6 14:43:42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聚焦高新、促进创新”战略 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14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增强杭州高新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从“天堂硅谷”向“智慧e谷”新跨越,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区党委〔2013〕30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2013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聚焦高新、促进创新”战略 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14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增强杭州高新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从“天堂硅谷”向“智慧e谷”新跨越,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以网络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为重点,以“五大平台”为主载体,以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环境为主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集群,把杭州高新区打造成为杭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载体、浙江省网络信息技术产业核心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创新中心,力争到2020年建成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改革是最大的动力源泉,改革开放是高新区的本质特征。始终将全面深化改革贯穿于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和全过程,先行先试,勇于首创。充分利用省、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分类制订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发展模式创新,落实“非禁即可”原则让社会资本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完善政府服务体系,推进科技金融、人才激励、市场拓展、工商登记、信用体系等改革,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决定“三力合一”的作用。
    坚持产业引领。产业是城市的内涵和特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新区的立区之本、发展之要。坚持以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同时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先进制造以及健康生物医药等产业,推动产业链创新和延伸。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着力培育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注重对不同类别、不同模式、不同阶段企业发展规律与特征的研究,通过规划引导、园区承载、项目带动、政策扶持、服务优化,打造特色优势新兴产业集群,努力形成全球产业链制高点,进一步构筑“2+1”现代产业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建设创新载体,吸纳创新要素,集聚创新资源,做强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支持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一批核心科研团队,催生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实现一大批创新成果产业化。坚持科技创新与管理服务创新并举,坚持企业创新与政府创新协同推进,全面优化区域创新体系。坚持将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依托创新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不断增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攻关能力。
    坚持产城融合。城市是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平台,产城融合是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理想状态。始终把“做产业”和“做城市”并举并重,以产业高端化带动城市现代化。全力推进“三改一拆”工作,加快建设“五大平台”,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环境,以城市现代化进一步集聚高端产业资源,实现生产与生活、商务与商业、生态与文化融合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安居乐业的现代化城区。
    坚持推进国际化。国际化代表着世界眼光和水平。坚持以国际视野完善国际化生活创业环境,努力在诸多领域体现国家级高新区水平,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吸引和整合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支持本土企业设立海外研发销售基地,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社区示范区规划试点,积极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与国际化相适应的城市环境和设施,努力提升城市国际化程度,通过国际化的城市,吸引国际化的创新资源和要素,打造国际化的产业,形成国际化的热点和聚焦点。

    三、政策措施

    1. 设立区产业扶持资金
    全面落实《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区管委会、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 足额配套各级各类项目资助
    大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863、核高基及其它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凡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区级财政原则上均予以及时足额配套。
    3. 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
    积极实施领军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大企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凡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的企业,以入选年度上一年企业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按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50%安排资助,用于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拓海内外市场和引进新项目等。支持领军企业领衔组织在本区范围举办国际性专业会议和论坛,经事先认定可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万元的专项补助。加大对领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首台套支持和示范应用支持,有计划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应用工程,鼓励企业在本区率先建设重点示范项目。
    4. 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
    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培育,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凡认定为区重点培育企业(瞪羚企业)的,当年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最高年份)部分的10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税收超2000万元)且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瞪羚企业,可优先提供其产业发展用地。对瞪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销活动,可给予展位费的50%补贴。加大对瞪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首台套应用支持力度,对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对区内企业应用瞪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可经约定给予风险补偿。
    5. 培育发展科技型初创企业
    全区每年新增企业数量稳定在1500家以上,着力发展科技型初创企业,促进全区创新梯队体系建设。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及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列入市启动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和市种子资金项目计划的,可给予10—50万元资金配套资助。列入“青蓝计划”的企业,可按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总额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继续鼓励大学生创业,支持大创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6. 全面推进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是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加大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扶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政府资产要向孵化器倾斜,促进孵化产业快速发展。经认定并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该孵化器内经备案的在孵企业区贡献25%资助孵化器、25%资助在孵企业,对在孵企业孵化期间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对区贡献的20%奖励所在孵化器。科技孵化器成功升级为市、省和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政府给予孵化器的奖励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直接奖励孵化器管理团队。鼓励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补贴,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进一步规范孵化器运作,加强在孵企业契约合同管理,积极  探索实施孵化企业市场化交易新模式,对孵化毕业企业确因发展需要转移到区外发展的,实行由企业负责的转移培育补偿机制,促进孵化产业健康发展。
    7.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突出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经各级认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可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2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国家、省、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申报专利,支持牵头制订和参与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著名商标。企业(个人)在专利、标准、品牌等方面获得成果的,单项奖励可达100万元。
    8.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各类基金、保险、信托、风险投资、财富管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向优势企业集中。积极创建以科技金融服务为重点的“创新大厦”,对入驻创新大厦的金融投资服务机构予以政策支持。加快做强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做大小贷公司、担保公司。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区财政按该专营机构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一专营机构最高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对区内股权投资企业给予年度对区贡献50%的资助;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单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该项交易新增对区贡献50%的资助。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9. 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始终坚持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以招商引资增强发展后劲、调优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对世界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和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议政策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给予三年内对区贡献全额资助,并可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市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给予三年内对区贡献的80%资助;增资分别达到以上规模的,给予三年内区贡献新增部分的50%资助。
    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入驻企业两年内50%的房租补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内资企业,可按投资规模分档给予两年60%—100%的房租补贴。鼓励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或增资。鼓励创投机构吸引外来投资并参股,可给予创投机构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外经、外贸、外包上规模、上等级企业和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可根据贡献情况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10. 发展总部楼宇经济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实施浙商回归工程。新引进并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按其注册资本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购建自用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5年房屋租金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总部对区贡献,按前三年80%后二年50%比例给予资助。对原有总部,给予当年比往年最高对区贡献的增量部分的全额资助。经区认定的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管理团队招商奖励,对税收上规模楼宇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杭高新〔2012〕263号文件执行。鼓励原有工业园区改造升级。
    11. 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
    实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5050”计划,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区海创基地建设,完善“海归之家”运行,吸引和聚集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研究团队来区开展重大创新研究。对“5050”计划的入选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资助、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资金以及三年内10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和三年全额租金补贴。同时对社会引才、产业联盟、会展参展、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系列配套扶持。具体按区办〔2012〕37号文件执行。
    12. 大力吸引人才构筑人才高地
    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5亿元,作为人才激励专项资金。优化人才薪酬贡献奖励机制,以激励对象工资薪金收入所形成对区贡献的60%为基准,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发展速度分类分档奖励。加大资本贡献奖励力度,对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所形成的对区贡献,按50%给予奖励。加大企业分配自主权,对政府给予的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由企业自主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用于企业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更好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入选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可给予一次性80—100万元奖励,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资助。加快建设人才公寓和人才专项用房,对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等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符合区相关条件的,给予区人才专项房配售和公共租赁房配租政策,或按规定给予首套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60万)的一次性补贴,给予三年内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
    13.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大力加强杭州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区建设,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发展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文化会展业,积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发挥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优势,利用好动漫节、文博会等大型会展。经备案的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度成长型企业、上市企业、年度区贡献达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企业,可自符合条件年度起再分别给予1年、2年、3年对区贡献比上一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的100%资助,符合供地条件的,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对经批准首播的原创动画作品,根据频道级别和播放时段可给予500—1000元/分钟的奖励,最高150万元;对在省级卫视和中央台首播的电视连续剧、记录片可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最高150万元;对票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影作品,可分档给予50—150万元奖励。鼓励出精品佳作,对企业精品佳作进行直接奖励的,可不与对区贡献情况挂钩。
    14. 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大力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产城融合。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对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且自持商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按自持商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建设扶持,开业后给予开业部分一年的市场培育补贴,开业三年内按其统一运营管理的商业部分形成对区贡献给予100%奖励。鼓励在区设立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企业,对大型超市、购物中心按照经营面积规模可给予一次性50和100万元开办资助,其三年对区贡献可给予全额资助;租用房产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三年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鼓励农贸市场提升水平,支持特色餐饮发展,完善社区商贸配套服务。
    15. 全面优化政府服务
    继续发挥两区合一体制机制优势,全面落实现有“办事不过江”体制,积极争取更多审批(授权)权限。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行“一门受理,六部门联合办理”,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放宽企业名称核准,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压缩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推行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和化零为整报批制,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提高行政和服务效能。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对不同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建立亩产效益评价体系,推行产业项目合同契约管理,对工业用地容积率放宽到3.0左右。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按年度及时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形成开放、诚信、务实型的商务环境。主动接轨国际惯例,努力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城市配套和生活设施,营造宽松、高效、国际化的创业环境。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产业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重大事务。对具体政策《实施意见》的制订和实施,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原则上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2. 健全认定制度。各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印发后,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对政策实施中明确要求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应认定未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3. 规范兑现程序。企业申报政策兑现,须向各专项政策主管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专项政策主管责任部门收到企业资助申请后,应会同区财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予以及时兑现。
    4. 加强资金管理。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年度产业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涉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收到财政资助(奖励)资金,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 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均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除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2. 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房租补贴具体执行的单价标准,由区管委会、政府另行明确,房租兑现原则上按企业人员总数和实际租用面积双指标确定。
    4. 本意见中涉及区贡献的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资助:(1)研发资助:对研发类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25%予以资助。(2)投资资助:对企业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100%予以贴息补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予以注册资本5-10%的补助。(3)项目资助:对产业化、信息化、重大科技、技术改造等项目最高按照投资额20%予以资助;对承担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最高按合同金额的1%予以资助。
    5.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原杭高新〔2011〕17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后,政策兑现按各相关具体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各《实施意见》由区管委会、政府另行研究制订并实施。

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送: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关键词:高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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