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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6/1/6 14:24:29
导读: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促进浙商回归,招引外商外资,扩大对外贸易和合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杭高新〔2014〕4号
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促进浙商回归,招引外商外资,扩大对外贸易和合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外来投资

    1. 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市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80%予以资助企业研发、投资和项目,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2. 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分别达到以上规模的,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50%予以资助企业研发、投资和项目,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3.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直接投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予以资助企业研发、投资和项目,以及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降耗、人才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4. 利用江南区块物业新引进(含增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项目,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最高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或1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或5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1亿元以上内资项目,给予两年内全额房租补贴。具体房租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性质、实到资金、产出规模等情况综合核定。
    “北企南迁”项目、新落户杭州高新区江北区块的项目,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商务局认定后,房租补贴参照江南区块标准执行。
    5.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6. 创投机构投资新设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且市外来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到注册资金的1%对创投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以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或增资的,注册资金每到位100万美元,按实到无形资产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
    8. 对世界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一次性投资且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和5亿元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可给予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等综合性系列政策支持。
    9. 新引进企业总部项目、浙商回归项目、“5050”人才创业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和商贸服务业项目的,按区有关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10. 新引进项目经区认定,符合区规定相关条件的,给予享受人才激励专项政策。

    二、鼓励发展服务外包

    11. 当年新引进并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最高给予三年80%的房租补贴。新引进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经审核,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12. 被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13. 年离岸执行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扩大外经外贸

    14. 上年度出口额10—500万美元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简易模式产品的,对其保费给予资助;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开展海外买家资信调查的,对资信调查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5个买家。
    15. 当年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统计出口额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 自营出口规模列全区前十位且增长幅度高于市政府下达全年目标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命名为“年度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 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位列全区前三位的企业,命名为“年度优秀外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
    2. 本意见中用于企业节能降耗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节能降耗的投入最高给予全额补助;用于企业员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助,可根据企业规模给予每人次1000—5000元补助;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助,可按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给予1—3万元补贴。
    3. 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4.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工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关键词:高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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