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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6/1/6 14:18:52
导读:杭高新〔2014〕3号 关于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引导和推进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

杭高新〔2014〕3号
关于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引导和推进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申报各类计划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计划,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总额6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正式运作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对新设立的联盟所需办公场地和技术、产品展示体验场所(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三年80%的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参加国际性展会展览,按照展会展览布展实际发生费用给予60%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关于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高新〔2012〕355号)执行。

    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新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再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

    七、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对于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测试服务、检测、检验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服务设备和工具软件等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九、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

    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经申请并列入市启动资金资助项目计划的,在企业注册登记后给予10—5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货币资本金;经申请并列入市种子资金项目计划的,给予10—50万元的种子资金配套资助。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最高50万元的贴息。

    十、扶持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发展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其中6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
    经认定并考核合格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报备的在孵企业对区贡献的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在孵企业;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对区贡献的20%奖励给原所在孵化器。
    对入驻的在孵企业给予最高200平方米(生物医药类在孵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第一年80%,第二、三年50%的房租补贴;鼓励孵化毕业企业到江南发展,给予毕业企业最高500平方米(生物医药类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三年50%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支持区科创中心与高校联合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区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加强在孵企业契约管理,对在孵企业迁出区外的,探索实行由企业负责的转移培育补偿机制。

    十一、鼓励企业认定创新型示范企业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十二、鼓励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十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国家技术发明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第一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或个人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

    十四、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

    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参照区“5050计划”程序办法、资助标准执行。

    十五、鼓励科技创新领军、创业人才的培育和引进

    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入选者,在区内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才奖励。

    十六、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

    博士经审核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级试点单位和分站)的,在站期间按每人10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安家补贴费1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博士等人才

    鼓励企业大力引进理工科专业博士学位人才,区内企业(或经认定的引才机构)每引进一名具有理工科专业博士学位的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引才机构)1万元奖励,并给予新引进的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的房租补贴(本人及配偶在杭无自有房产),最多连续补助3年。

    十八、附则

    1.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上”均包含本数。
    2. 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3.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科技局、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工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关键词:高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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