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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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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3 15:00:19
导读: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 “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对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冠“杭州”字号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不重名原则,放开“近似”名称登记,统一由企业出具承诺书:
    (一)该原则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内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核准或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不得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放开“近似”登记的同时,一并放宽其他名称登记条件,主要包括:1.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2.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的限制;3.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的原名称。

    四、整合审批事项

    (一)工商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按照“一厅受理、分线审批”的原则,统一归口至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实现工商全部审批业务一厅办理制度。
    (二)根据审批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设立注册窗口和综合窗口,对业务量大,日常事务多的审批事项,如企业注册登记,要继续保持和优化专项窗口、专业人员办理制度。对业务量较小、日常事务少的审批事项,如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设立综合窗口,本着以多带少的原则,由业务量相对比较多的处(科)室进驻大厅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兼职受理其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交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登记证、许可证或者准予备案。
    (三)根据《杭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进度,根据各分局上报的第一批下放工商所名单,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包括内资公司制企业在内的试点下放,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确保分局和下放权限的各工商所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登记权,最终实现“局所登记一体化”。

    五、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不再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将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建立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他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畅通审批渠道

    (一)通过全面梳理登记审批事项,更新简易类、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目录,对简易类事项,在国家工商总局“一审一核”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于当场当天直接审查核准,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二)对于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严格遵守“告知一口清、办事一周结”的“一字工作法”,由窗口审查员初审后,交由内部核准员进行复核,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对外承诺。
    (三)大力推行网上登记,优化网上登记专窗服务,鼓励分局设立“网上自助服务”专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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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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