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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释疑
 日期:2007-5-31 14:40:14     来源:每日商报   编辑: 

  疑点  蔡小姐:5月18日,我在房交会上看中一套房子,开发商说想买的话,要在5月21日前付两万元定金。19日我去现场看房子时,售楼人员说,最好先交1000元定金,这样就会留着房子不卖给别人,剩下的1.9万元在5月21日前付完就可以。然而,在我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上却写着,如果21日不交够两万元定金,那1000元不予退还。

  几天以后,我再去看房子时,发现周围有化工厂,而这个情况售楼人员并没有告诉过我。我认为他们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我记得当时售楼人员还说过,如果21日前不想要房子了,可以退还定金。因为那时我没想到退房,所以也没追问为什么协议却是相反的。

  现在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可以要回1000元定金吗?

  释疑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表示,从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来看,这1000元定金是要不回来的。但如果售楼人员说过不想要房子可以退还定金的话,而蔡小姐又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就可以要回来。因为口头协议是对书面协议的重新约定,可以视为修改了书面协议的内容。

  至于蔡小姐说的售楼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陈律师认为,开发商只对楼盘内的设施有告知义务,对于外围的情况则没有告知义务。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不但要了解楼盘内的环境,还要充分考察外围的情况,全面掌握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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