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装修商品房已逐步成为一种新的住房消费取向,据了解,杭州市计划2008年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率达到50%以上。但近年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断接到消费者反映,全装修商品房缺乏法律及合同保障,消费者担心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日前,省消保委联合有关部门对杭州市区全装修商品房作了一次为期20天的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并不理想。
网调显示:
28.6%消费者对合同有意见
所谓全装修商品房,就是开发商通常宣称的“精装修房”。
4月份,调查组以消费者的身份走访了正在销售的期房、现房,同时还调查了已入住的全装修商品房的楼盘。
在位于钱江南岸一处正在热销的精装修楼盘,房产公司现场提供了样板房,并有样板房的具体装修清单。当调查人员咨询销售人员该样板房能否作为期房验收标准,购房合同中能否附上装修具体清单,交房时能不能提供室内空气环保方面的检测报告时,被告知样板房只能作为验收的参考标准,并非实际标准,样板房的具体装修清单不能作合同附件,室内空气环保方面的检测报告也不予考虑。
调查组还联系了一户入住全装修商品房不久的消费者,并进行仔细查看。据这户消费者反映:地板在交房时已有破损;墙面的涂料、地板贴脚线铺设等装修工艺比较粗糙;交付使用的电器部分没有明确的保修期,有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保修凭证,但由于开发商从购买安装电器到交付使用一般要历时3到6个月,所以消费者享受的实际保修期比厂家承诺的保修期至少少了3个月。
4月15日至5月8日,省消保委的网络调查显示,已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消费者中,表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4.3%、57.1%、28.6%;反映入住时水电隐蔽工程、家具板材质量不好、装修环保系数不高的分别占14.3%、28.6%、28.6%;反映购房合同未对装修内容明确约定的占了28.6%。
杭城全装修商品房销售
存在五大“病症”
综合消费者的投诉及现场和网络调查情况,目前杭州市场的全装修商品房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病症一:将全装修商品房一概称为“精装修房”,有夸大宣传之嫌。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规定,装修一次到位是指在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简称全装修住宅。而有的房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仅具备了《导则》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却在广告中称为“精装修房”。
病症二:样板房不能作为交付验收的标准。《导则》规定,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房上,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交付消费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房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房在消费者入住前不宜拆除。而实际上几乎很少有开发商将样板房作为房屋交付标准,有的在交付前就已拆除。
病症三:买卖合同对装修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消费者验收无标准可依。《导则》规定,开发单位应在销售商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单独标明装修标准;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但目前大多数开发商没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标明装修的具体标准,有的只在合同附件中简要标明一些大件装修材料的品牌。
病症四:售后服务尚不健全。《导则》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装修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售后服务;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消费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件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但一些开发商将第一责任人确定为装修单位,有关装修质量保证书、部件保修凭证交付也不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开发商、装修单位、生产厂家互相推诿,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交付时间与购买电器等部件的时间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实际享受家用电器等部件的保修期少于厂家所承诺的时间。
病症五:验收制度不健全。据了解,相关部门尚未实行对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制度,使其质量监管全靠企业的自律行为。
现行购房合同文本
并不适用
我省现行的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仅适用毛坯房交易,不适用全装修商品房的买卖。 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和销售合同备案的相关制度,对合同中没有将装修内容予以明确约定的全装修商品房不予备案,并进一步完善其质量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据了解,目前有关全装修商品房的规范性制度只有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编制的《导则》,而且还是个参考性规范意见。实践证明,由于《导则》不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并没得到很好执行。全装修商品房的不规范经营,抑制了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主管部门抓紧对全装修商品房市场的调查研究,尽量将《导则》修订完善并上升为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