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洪先生买了一套新房,钥匙早在2005年就拿到了,合同上也写明90天之内就可以拿到三证,但一直到2006年12月8日,开发商才把房产证手续办好。
“今年2月6日,我去拿三证时,就合同上的90天内办出三证的问题询问房产公司。”洪先生说,开发商的解释是客户理解上有错误,只要开发商在90天内把资料递交上去就行了,至于什么时候办出证就不关他们的事了。
可是洪先生把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条款反复看了又看,“约定上说‘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里所指的‘取得’难道不是‘办出证’的意思吗?”洪先生觉得很疑惑,打进本报维权热线85051890咨询。
释疑
律师事务所潘律师在看过洪先生的合同后,认为房产商存在违约行为。其一,双方在合同上对房产商递交材料的时间是有约定的,即“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约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二,“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就是在双方约定的“90”天规定期限内拿到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洪先生有权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