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了500天、眼看房子已经完工却仍然不得收楼,两年前购买天河员村山顶的吴先生,近日愤而将发展商告上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希望能尽快收楼。
迟交楼近500天
记者从吴先生签订于2004年11月9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看到,该房子位于A2栋(御香阁),建筑面积117.5平方米,总房款57万元,相单于单价5758.5元/平方米。原本约定为11月10日前付32万元,余款2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同时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前,至今已经延迟交楼接近500天,如果计算违约金也有4.7万多元。吴先生说,到2006年12月底,有购买A2栋的朋友陆续开始收楼,而自己却不能收楼。发展商告诉他,因为其银行按揭一直未获批准,而按照合同约定,按揭手续没办妥是不能收楼的。几经周旋还是不得收楼,于是吴先生提请仲裁。
签补充协议求和解
在吴先生提请仲裁之后,发展商旋即表示同意交楼,但需要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余款的按揭贷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协议 10天内付清,而付清房款当日即为交楼日,双方互不追求违约责任。记者在天一庄社区论坛发现,像吴先生一样购买A2栋,因按揭贷款没办妥而不能收楼的购房者也表现得忧心忡忡。记者7日致电该楼盘的何经理,对方表示在新投资方进驻之后签约的,资料齐备都能正常办理按揭,收楼没有问题;而之前签约却要办理按揭的,自己也不太清楚如何办理收楼。
律师声音
代理律师认为:购房者之所以未获按揭贷款批准,原因在于“未能收到该住房首期款32万元的足额发票或入账凭证”。因此责任不在业主,只要具备交楼条件,就应该交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