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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到底是谁违约?
 日期:2006-11-11 9:39:00     来源:青年时报   编辑: 

  房产热线:

  王某于2005年11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城东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23万元人民币,其余60万的房款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但是王某在办理按揭手续的过程中,银行经审查后没有批准放贷。因不能一次性支付该房款,王某就分期付款方式与开发商协商多次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数个月后,该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是房产公司没有通知王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而是再次催促王某支付房款,否则要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房产公司没有诚信,故意不通知其办理交房手续,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认为王某没有付清房款,就没有权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诊断:

  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开发商的义务是按时交房,办理产权证,王某的义务是支付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王某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只有王某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银行发放相关的贷款,王某支付房款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在银行没有批准放贷的情况下,王某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履行其支付房款的义务。

  该套商品房的价格是80多万元人民币,王某仅仅支付了23万元,其余房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房产公司有权要求王某立即履行其支付房款的义务,在王某没有付清房款之前的,房产公司依法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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