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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房屋 购房置业第四步 入伙、收楼
日期:2005-11-25 18:28:05
来源:《大中华地产》 编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权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购房者在办理入伙或收楼手续时,应审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验收合格,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下列文件:《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等。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购房者还应注意审查商品房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和分户丈量图,图纸上需加盖“深圳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竣工测量专用章”。
购房者验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时,需重点审查商品房是合符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房屋建筑部分)》的规定。购房者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开发商理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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